發布時間:2017年9月19日 來源:www.exsvo.cn 點擊次數:7404 次 返回列表
案例:
“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這句話是保安員王斌天上崗時班長對他說的,結果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這句話就應驗到了他的身上。
王斌負責的是一處小區門衛工作。小區內除了居民住戶外,還有些商住兩用的房間。一些小公司為了節約成本, 租用小區內的居民宅作為公司的辦公地點,這樣很多外來人員要進出小區,而小區物業根據居民反映,要求嚴格把守入口,只有有小區居民證的人才可以進入,或是由小區內的人領入。
認真按照物業規定執行的王斌每天都要應對各種沒有居民證擔想要進入小區的人,其中以推銷,收廢品、送外賣的為主。11月2日,正值王斌值班,一個老板模樣的人要進入小區被付斌擋在了門外,那個人聲稱自己要去里面的公司辦事,他是公司的老板。王斌要求有人出來領入,那人說里面現在沒有人,鑰匙在他的手里,他要拿東西,而且很急。
王斌無法判斷對方說的是否是實話,為了安全起見,他把對方擋在了門外。結果這個老板一氣之下,給王斌來了一拳,并操起了家伙,此時旁邊正好有人路過,將雙方拉開,才沒有打起來。
王斌做到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但他覺得這樣對自己太不負責任了,憑什么我只能被打,大家都是人,有什么不一樣?但王斌也有顧慮,如果因為自己防衛行為把對方打傷怎么辦,畢竟他這個保安學過一些“功夫”。
那么,王斌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提示:
“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更多的應該是理解為一種服務理念,而非是一種原則,當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時,公民有權利作出相應回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保安員王斌的顧慮不是沒有道理,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針對王斌面臨的情況,法律作出了正當防衛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列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很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槿干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為什么對正在實施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如不采取緊急的防衛措施,無法認識自己行為的侵害就可能會在瞬間造成很其嚴重的、無法挽回的危害,同時在采取防衛措施時,正當防衛人也會由于驚慌而無法估計后 果,這種因突然的侵害而驚慌失措所采取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損害,既不存在行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為 人的過失,完全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個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正當行為。如為制止殺人而與殺人犯搏 斗,在搏斗中致殺人犯重傷而死亡,這種很過正當防衛限度 的正當防衛,刑法上不認為是防衛過當,既然不認為是防衛 過當,當然不負刑事責任。遠就是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的正當防衛行為。
那么應當怎樣正確運用正當防衛?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第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第三、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笫四,正當防衛不能很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當您準備進行防衛時,如果符合上述四個條件,那么,你就不必自己會負刑事責任了,而應積很勇敢地進行防衛。
保安員只要在現實的工作中掌握以上的原則,就可以正 當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